亚洲经济研究院章程,确立本院的原则、结构和运营框架。
本机构正式名称为亚洲经济研究院(以下简称"本院"),英文名称为"Asia Economic Research Institute",英文缩写为"AERI"。本院是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注册成立的智库研究机构,专门从事亚洲经济领域的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和国际交流合作。本院致力于成为亚洲经济研究领域最具影响力的智库之一,为区域内各国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高质量的智力支持。
本院宗旨为立足亚洲、面向世界,通过高质量的经济研究促进亚洲各国和地区在经济领域的知识共享、政策协调和务实合作,从而为亚洲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开放型亚洲经济体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其主要目标包括:
本院秉持"独立、客观、专业、创新"的核心价值观,坚持学术自由和严谨治学,以科学的研究方法和客观的研究结论服务亚洲经济发展。研究院尊重不同学术观点的碰撞与交融,鼓励创新性研究思维,始终将学术独立性和研究质量作为立院之本。
本院主要活动区域涵盖亚洲各国和地区,根据研究需要在世界范围内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本院关注的经济区域包括但不限于:东亚、东南亚、南亚、中亚、西亚及中东地区,以及与亚洲经济密切相关的全球主要经济体。
本院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发起组织、合作机构和学术委员会提名,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决议须经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表决等程序性事项,依照董事会会议议事规则执行。董事会可授权执行委员会在其闭会期间代为行使部分职权,但涉及章程修改、重大人事变动和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除外。
本院设立执行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本院的日常运营管理。执行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秘书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院长担任执行委员会主任。执行委员会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执行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院长召集和主持。
本院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咨询和监督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院的学术研究方向、重大科研项目和学术成果评价。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经济领域的知名专家和学者组成,每届任期按相关规定执行。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审议研究院年度学术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学术计划,并对重大课题立项进行论证评审。学术委员会设首席专家一至二名,负责协调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对研究院的学术发展方向提出战略性建议。
本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以下内部职能和研究部门:
各部门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后增设或调整内部科室。各部门职责由执行委员会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予以明确。
本院人员包括研究人员、行政人员、访问研究人员和实习生。研究人员以全职为主,根据需要聘请兼职和访问研究人员。研究院注重研究团队的多元化构成,积极引进具有不同学术背景和国际视野的研究人才。访问研究人员的聘任须由研究部提出建议,经学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执行。
本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工作业绩和学术成果进行评估。考核结果作为薪酬调整、职务晋升和合同续签的重要依据。研究院实行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评估制度,确保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持续提升。
本院人员享有获取必要工作条件和研究资源的权利,参加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获得薪酬福利,并对本院工作提出建议。人员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本院规章制度,维护学术诚信,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本院声誉和利益。本院鼓励人员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不断提升研究水平和学术影响力。对于在学术研究中取得突出成果的人员,本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研究院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实行零容忍政策,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本院经费来源包括:政府、企业和组织的资助与捐赠;研究项目经费;咨询服务收入;出版物销售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研究院坚持经费来源的多元化,确保机构的独立性和可持续运营。所有捐赠和资助不得附带影响研究独立性的条件。研究院依法对捐赠和资助款项实行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本院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财务规定,确保资金的规范使用和安全。财务收支接受董事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研究院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年度财务预算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财务部门每季度向执行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每年向董事会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研究院严格遵守注册地的税收法规,依法纳税。
本院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全部归本院所有。建立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和保障资产不受损失。研究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品牌价值等,由行政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私分研究院资产。研究院解散时,剩余财产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处理。
本院研究活动所产生的学术论文、研究报告、专著、专利等成果的知识产权归本院所有,研究人员保留署名权。合作产生的科研成果,其所有权按合作协议约定执行。研究院鼓励研究人员积极发表学术成果,在保障知识产权的前提下促进学术交流与知识传播。对于具有商业应用前景的研究成果,研究院将依法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并制定相应的转化收益分配方案。
本院积极推动科研成果的应用和转化,通过政策建议、咨询服务和学术交流等方式,为政府决策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支持。研究院建立成果转化跟踪机制,定期评估研究成果的社会影响力和政策转化率。对于重大研究成果,研究院将组织专题发布会或政策简报会,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推介,最大化发挥研究成果的社会价值。研究院还鼓励研究人员通过媒体评论、政策咨询等渠道参与公共讨论,提升学术研究的社会影响力。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提出动议,并经董事会会议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章程修改后,应及时向全体成员公布,并报送注册主管部门备案。本章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注册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