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与性质

本机构正式名称为亚洲经济研究院(以下简称"本院"),英文名称为"Asia Economic Research Institute",英文缩写为"AERI"。本院是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注册成立的智库研究机构,专门从事亚洲经济领域的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条 宗旨与目标

本院宗旨为立足亚洲、面向世界,通过高质量的经济研究促进亚洲各国和地区在经济领域的知识共享、政策协调和务实合作,从而为亚洲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开放型亚洲经济体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其主要目标包括:

  1. 深入研究亚洲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2. 搭建亚洲经济研究领域的学术交流平台,促进区域内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合作与互动;
  3. 为政府、企业和其他组织提供经济政策咨询、市场分析等专业服务;
  4. 培养亚洲经济研究领域的专业人才,推动相关学科的发展。

第三条 核心价值观

本院秉持"独立、客观、专业、创新"的核心价值观,坚持学术自由和严谨治学,以科学的研究方法和客观的研究结论服务亚洲经济发展。

第四条 业务范围

  1. 开展亚洲宏观经济、区域经济、产业经济、金融市场和国际贸易等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
  2. 组织学术研讨会、论坛和专题讲座,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3. 编辑出版学术著作、研究报告和期刊;
  4. 提供经济政策咨询、市场调研和项目评估等专业服务;
  5. 开展经济领域的人才培养和教育合作;
  6. 与国内外研究机构、高校、政府部门和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开展联合研究和项目合作。

第五条 活动区域

本院主要活动区域涵盖亚洲各国和地区,根据研究需要在世界范围内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最高权力机构

本院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发起组织、合作机构和学术委员会提名,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 制定和修改本院章程;
  2. 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秘书长;
  3. 审议本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4. 审议本院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
  5. 对设立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或解散本院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6. 审议批准学术委员会组成。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决议须经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条 常设管理机构

本院设立执行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本院的日常运营管理。执行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秘书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院长担任执行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 学术咨询机构

本院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咨询和监督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院的学术研究方向、重大科研项目和学术成果评价。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经济领域的知名专家和学者组成,每届任期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内设部门结构

本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以下内部职能和研究部门:

  • 行政部:负责行政、人事、财务和后勤管理;
  • 研究部:按研究领域设立研究中心或项目组,开展具体研究工作;
  • 交流合作部:负责组织学术交流、国际合作和成果推广;
  • 编辑部:负责学术著作、期刊和研究报告的编辑出版。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条 人员构成

本院人员包括研究人员、行政人员、访问研究人员和实习生。研究人员以全职为主,根据需要聘请兼职和访问研究人员。

第十一条 招聘与考核

本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工作业绩和学术成果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权利与义务

本院人员享有获取必要工作条件和研究资源的权利,参加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获得薪酬福利,并对本院工作提出建议。人员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本院规章制度,维护学术诚信,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本院声誉和利益。

第四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经费来源

本院经费来源包括:政府、企业和组织的资助与捐赠;研究项目经费;咨询服务收入;出版物销售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

本院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财务规定,确保资金的规范使用和安全。财务收支接受董事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

本院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全部归本院所有。建立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和保障资产不受损失。

第五章 科研成果管理与应用

第十六条 成果归属

本院研究活动所产生的学术论文、研究报告、专著、专利等成果的知识产权归本院所有,研究人员保留署名权。合作产生的科研成果,其所有权按合作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成果应用

本院积极推动科研成果的应用和转化,通过政策建议、咨询服务和学术交流等方式,为政府决策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章程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提出动议,并经董事会会议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